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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美是观念及其理论内涵(作者:王畅)

        作者:核实中..2009-09-15 17:50:08 来源:中国当代艺术网



          一、关于“美是观念”理论的提出
            在我国当代美学界的四种主要观点中,吕荧的“美是观念”说,从一开始就遭到持不同观点的人的批评,甚至被当作“主观唯心主义”理论而遭到批判。但我们现在再重新来审视一下吕荧的美论,却感到它较之其他几种美论,存在着更多的合理内核,具有更宏大的包容性与更深刻的合理性。

            吕荧强调“美是观念”,他说:“美是人的一种观念。”他认为:“美的观念(即审美观),一如任何第二性现象的观念,它是第一性现象的反映,是由客观所决定的主观,在它里面,客观性和主观性是统一的。”〔1 〕这里的“观念”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2 〕也就是恩格斯所说的“来自经验”的、“现实的反映”(“一切观念都来自经验,都是现实的反映——正确的或歪曲的反映。”〔3 〕)所以吕荧又说:“美是人的社会意识。它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第二性的现象。”〔4〕因此, 他认为美的观念离不开人的生活:“我们认为:美是生活本身的产物,美的决定者,美的标准,就是生活。凡是合于人的生活概念的东西,能够丰富提高人的生活,增进人的幸福的东西,就是美的东西。美不是超现实的,超功利的,无所为而为的。美随历史和社会生活本身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发展,并且反作用于人的生活和意识。美不是超然的独立的存在,也不是物的属性。美和善一样,是社会的观念。”〔5〕

            吕荧的这一思想也是来自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这是无须引证就明白的。美和丑、善和恶、伟大与渺小、崇高与卑下……等等,都属于同一类的社会观念,它们都不是物本身所具有的属性,但它们既然都与历史和社会生活有关,有生活及属于客观事物的属性的因素作为基础和依据,那么它们就又都离不开生活,离不开生活中存在着的客观事物。然而客观事物作为基础与依据,并经过一定的认识过程从而形成人们的美的(或善的等等)观念,却又绝不能把基础与依据和在人们头脑中改造过后形成的美的观念划等号。

            美丑的观念是属人的观念,具有人的认识的主观性的品格,但这些观念的形成一般都不是主观唯心主义的产物,亦即不是“绝对自我”、“纯粹心灵”的产物,因为这些观念都与认识对象的客观物质属性有关,美的观念也是一样,它们都不是人的纯粹的主观认识,而是客观事物的属性在人的头脑中的反映的产物。

            因为观念是属人的,所以人的观念的产生与人的自身条件,即作为自然与社会的个体存在的人以及群体存在的人类的自身生存有着密切的关系。人们的观念在形成与产生的过程中,又往往呈现为与客观事物的自然属性或社会属性的关联并非是那么直接或简单的情况,但其过程无论怎样曲折与复杂,它们的关联都依然存在,所以人的头脑中的任何观念,都不是先天所固的有或“上帝”所赐予的,这也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观念说。所以,对于吕荧的“美是观念”说,不能简单地与柏拉图和黑格尔的“理式”、“理念”说划等号,或不加分析地把它看作是唯心主义一类的东西。

                二、“美是观念”论的涵盖性
            (一)“美是观念”论与“美在主观”论。以往人们在划分美学流派时,几乎都把吕荧的“美是观念”论与高尔太的美论归为一个流派,即“美在主观”论。其实,吕荧与高尔太的美学观并不相同,把他们划归一“派”也并不合适。吕荧的“美是观念”说虽然并不否认美具有主观性的品格,但因为他认为美的观念是“第二性的现象”,是社会存在的“第一性现象的反映”,所以他的“美是观念”说同时也并不否认美具有客观性的品格,这种“美是观念”论当然不同于高尔太在《论美》中提出的:“美在主观”论,因为高尔太的“美在主观”论旗帜更鲜明,论断更直白。他说:“美是人对事物的自发的评价,离开了人,离开了人的主观,就没有美。”“美发生在人脑中,我们无法把它移到物那一方面去。”“客观的美并不存在。”不难看出,高尔态的“美在主观”说显然与吕荧的“美是观念”说不同。前已论及,“美在主观”论也揭示了美的本质的一个方面,如果说美是一种属人的观念,谈美当然就离不开人,美作为人的一种观念当然也就具有主观性的品格。但若说美仅仅在于人的主观方面,与客观的事物毫无关联,这就无法解释人类生活中许多共同美现象的存在,比如说山水风光的美,难道与山水风光的客观存在本身毫无关系,而仅仅是“发生在人脑中”的东西?若是那样,桂林山水的美、杭州西湖的美、苏州园林的美,何以能使人普遍接受?由此看来,“美是观念”说就既包容了“美在主观”说的合理的内核,又避免了“美在主观”说的偏颇与不足。

            在吕荧的“美是观念”的理论中,提出了马克思主义美学的两个基本原则,一个是它“必须在社会生活的基础上进行研究”,一个是它“必须在历史的关联上进行研究。”〔6 〕而正因为社会生活与历史的复杂性,所以吕荧又进一步指出了美的复杂性,在他的“美是观念”的理论中从来都没有忽视事物的客观性因素,这也是他作为“美是观念”论者与高尔态的“美在主观”论的十分显著的区别。吕荧说:“美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包含着物的因素,也包含着人的因素,还包含着美的概念与其余一切概念之一定关系和联系。”〔7 〕他在另一个地方还说道:“美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们在研究了自古迄今的美的事实之后,可以知道美不仅与事物本身有关,而且与人有关,与人的社会生活、历史时代、各种社会意识有关。……因为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历史时代,一定的社会制度社会阶层社会生活中,‘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所以人在对事物进行判断或评价中形成的关于客观世界客观事物的美的概念和观念,只能是社会存在决定的社会意识,而不是自然科学的概念和观念。”〔8 〕由此看来,吕荧的“美是观念”说既包容了“美在主观”论的合理因素,也包容了“美在客观”论的合理因素,当然它又不同于高尔太的“美在主观”论,也不同于蔡仪的“美在客观”论。

            (二)“美是观念”论与“美在客观”论。蔡仪的“美在客观”论认为:“美是客观的,不是主观的;美的事物之所以美,是在于这事物本身,不在于我们的意识作用。但是客观的美是可以为我们的意识所反映,是可以引起我们的美感。”〔9〕他还认为:“有社会事物的美,它的美就在于客观的社会事物本身,这美就是客观的,就是不依赖于鉴赏的人的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却未必是不依赖于社会关系而存在的,也未必是超时代、民族、阶级的。”〔10〕另外,蔡仪的“美在客观”论中还包括“美的东西就是典型的东西”,“美的本质就是事物的典型性”的内容。对于吕荧的“美是观念”说,蔡仪在他的《新美学》中进行批评,以为是“颠倒的”。其实,吕、蔡的态度是一致的而非相抵牾的。蔡仪提出,“观念原是客观事物的反映,没有所谓先验的观念或本有的观念。”按照这种看法,吕荧的“美是观念”的概念就并非“所谓先验的观念或本有的观念”,吕荧认为“美的观念”“是第一性现象的反映,是由客观所决定的主观”,这与蔡仪的说法完全一致。并且,尽管他们在探讨美的本质问题发生了严重的分歧,但是实际上,吕荧的“美是观念”说中却仍然包容了“美在客观”说的合理因素,即“它包含着物的因素”。吕荧通过与蔡仪的讨论后坚持认为:“美是人的观念,不是物的属性。人的观念是主观的,但是它是客观决定的主观,人的社会生活、社会存在决定的社会意识。在这一意义上它也有客观性。”〔11〕这就是说,美的观念的形成“是客观决定的”,因此“它也有客观性。”

            吕荧的“美是观念”论既不同于一般的唯物论者的“美在客观”说,也不同于一般的唯心论者的“美在主观”说,他认为:“历来的哲学家与美学家未能解决客观存在与主观观念,社会存在与社会意义之关系。唯心论者认为美仅仅在人的主观观念,机械唯物论者认为美仅仅在物的客观存在,这种一切归于主体或一切归于客体的美学,理论都带有片面的形而上学的性质。”〔12〕吕荧虽然认为“美在主观”论与“美在客观”论都具有“片面的形而上学的性质”,他却也看到它们各自的合理的方面。这样,他的“美是观念”说就又包容了美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思想,他说:“美的观念(即审美观),一如任何第二性现象的观念,它是第一性现象的反映,是由客观所决定的主观,在它里面,客观性和主观性是统一的。”〔13〕(着重点为引者所加)这样,吕荧的“美是观念”说就又有着与朱光潜先生的“主客观统一”论美学所共有的内容。

            (三)“美是观念”论与“美在主客观统一”论。“主客观统一”论美学的代表人物朱光潜认为:“美不仅在物,亦不仅在心,它在心与物的关系上面。……要解决美的问题,必须达到主观与客观的统一。”〔14〕他所说的“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与吕荧的“客观性和主观性是统一的”虽有着共同的意义,却也有着不很相同的内涵。朱光潜认为:“美感的对象是‘物的形象’而不是‘物’本身。‘物的形象’是‘物’在人的既定的主观条件(如意识形态、情趣等)的影响下反映于人的意识的结果,所以只是一种知识形式。在这个反映关系上,物是第一性的,物的形象是第二性的。但是这‘物的形象’在形成之中就成了认识的对象。就其为对象来说,它也可以叫作‘物’,不过这个‘物’(姑简称物乙)不同于原来产生的形象的那个‘物’(姑简称物甲)。物甲只是自然物,物乙是自然物的客观条件加上人的主观条件的影响而产生的,所以已经不纯是自然物,而是夹杂着人的主观成分的物,换句话说,已经是社会的物了。美感的对象不是自然物而是作为物的形象的社会的物。”“物甲是自然存在的,纯粹客观的,它具有某些条件可以产生美的形象(物乙)。这物乙的产生,却不单靠物甲的客观条件,还须加上人的主观条件的影响,所以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15〕朱光潜先生又进一步说:“如果给‘美’下一个定义,我们可以说,美是客观方面某些事物、性质和形状适合主观方面意识形态,可以交融在一起而成为一个完整形象的那种特质。”〔16〕可以看出,在朱光潜的“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当中,他更看重主观的作用,这样,朱光潜就又提出了“美不但是客观世界的反映,也是主观世界的反映”的观点。虽然如此,朱先生的“美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论与吕荧的“美是观念”中的“客观性和主观性是统一的”说法,区别仍然是十分明显的。

            吕荧指出,“主观与客观的一致”可以有种种不同的理解,朱光潜的美论正是借“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把客观存在“统一”于主观意识中。这个“统一”固然不同于黑格尔的“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所具有的“理性与感性的统一”或即“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的内涵,但它们以先入为主的主观观念(实即黑格尔的“理念”)作为“统一”的基础则是一致的。当然,朱光潜的“统一”说是由他的“美感经验”论而来的,他所说的“美感经验”,“就是形相的直觉,形象是直觉的对象、属于物,直觉是心知物的活动,属于我。在美感经验中心所以接物者只是直觉,物所以呈现于心者只是形相。”〔17〕朱光潜的这种“形相直觉”说,是用主观的心造的意象代替客观的实在的物的形象,由此来解决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这种理论来自克罗齐的“以物为心”、“以心化物”的直觉创造论,这是朱光潜的“主客观统一”论内涵中所具有的特殊意义。

            朱光潜与吕荧在“主客观统一”的看法上,其内涵仍有可以相通之处。按照吕荧的看法,既然“美是人的一种观念”、“美是人的社会意识”,那么,作为“观念”和“意识”的美,就不能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如果对美的认识不是从“观念”是“第二性”的、“是第一性现象的反映”,以及不是从“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开始,而是从已经获得了的美的“观念”与“意识”作为起点,然后再去认识客观事物与现象,抑或去认识艺术,这样来看朱光潜的“以物为心”、“以心化物”的“形象直觉”说,那么他的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也就自有它的道理了。

            (四)“美是观念”论与“美在社会性和客观性统一”论。以李泽厚为代表的“美是客观性与社会性的统一”论,认为美是一种客观物质的存在,这就是美的不依存于人类主观意识条件的客观性。李泽厚说:“美是第一性的,基元的,客观的;美感是第二性的,派生的,主观的。承认或否认美的不依于人类主观意识条件的客观性是唯物主义与主观唯心主义的分水岭。”〔18〕但是李泽厚所说的美的客观性又不同于蔡仪所说的美的客观性,李泽厚认为:“美是客观存在,但它不是一种自然属性或自然现象、自然规律,而是一种人类社会生活的属性、现象、规律。它客观地存在于人类社会的生活之中,它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产物。没有人类社会,就没有美。……自然本身并不是美,美的自然是社会化的结果,也就是人的本质对象化的结果,自然的社会性是自然美的根源。……美的社会性是客观地存在着的,它是依存于人类社会,却并不依存于人的主观意识、情趣,它是属于社会存在的范畴,而不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属于后一范畴的是美感而不是美。”〔19〕所以,李泽厚认为:“美不是物的自然属性,而是物的社会属性,美是社会生活中不依存于人的主观意识的客观现实的存在。”〔20〕李泽厚最终得出了“美是社会性和客观性的统一”的结论,他说:“总括我们的意见,是认为:美是社会的,又是客观的,它们是统一的存在。否认其中任何一方面,都是错误的。”〔21〕

            李泽厚强调从人与社会的角度来探求美的本质,这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他把美的客观性与社会性混为一谈,实际上是只承认美的社会性而抹煞了美的客观性,他所说的美的客观性其实也仍是美的社会性。对于他的美论,朱光潜和蔡仪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指出了其所存在的问题。朱光潜说:“自然物同时是一种‘社会存在’,这在李泽厚的美学系统里是个基本出发点。恰恰就在这个基本出发点上他的观念是非常模糊的、混乱的。自然与社会的区别是常识所公认的,也是马克思主义者所公认的。如果说,自有人类社会以后,自然就已变成社会存在,那么世间一切都是社会存在了,自然和社会就用不着区分了。马克思主义所说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句话里的‘社会存在’究竟是什么呢?它指的是社会经济基础和相应的一般社会生活。怎么能说因为自然有了社会的意义,它就同时是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呢?”〔22〕

            朱光潜所谈到的李泽厚美论的薄弱之处,在其论及自然美时就表现得更为充分了。蔡仪指出:“关于自然美在于自然物的社会性,李泽厚又举出了两三个说明的例子。……所举的例子本应该要能说明自然美如何在于他的社会性,然而又完全不是如此。关于高山大海和月亮星星这种自然物,它们本身究竟怎样存在于一种具体社会关系之中而具有了一种社会性质;又怎样包含了人的本质的‘异化’而‘人化’了,也没有一点说明。……至于所举‘作为货币的金银’的例子,如上所述,它本质上是社会的物而不是自然物,李泽厚再次举出来也还是不能说明自然物的社会性,事实上也并没有说明金银的自然美如何在于它的社会性。……我们现在也就他所举的这个‘通俗的国旗的例子把整个问题说明一下’吧。第一,国旗难道是自然物吗?……如果国旗也是自然物,那么李泽厚又认为什么是社会物呢?……第二,国旗的美难道只是在于它代表了我们的国家、人民和社会,而不在于它那样一块红布、五个黄星吗?恐怕未必是的。……国旗代表我们的国家,同时也由于它本身就是美的……它本身的美就是它被选来作为国旗代表我们国家的先行条件之一。”〔23〕

            李泽厚的“客观性与社会性统一”的美论,确实存在着朱光潜、蔡仪等人所指出的明显的薄弱环节,但李泽厚强调美的社会性,这对于美学研究的发展还是有不小贡献的。

            吕荧和李泽厚之间没有进行过直接的关于美论的讨论,但在强调美的社会性这个问题上,他们之间却不乏共同之处。在吕荧的“美是观念”的理论中,即已指出:“美是生活本身的产物”〔24〕,他认为:“美不是超现实的,超功利的,无所为而为的。美随着历史和社会生活本身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发展,并且反作用于人的生活和意识。美不是超然的独立的存在,也不是物的属性。美和善一样,是社会的观念。”〔25〕他还论述说:“美的超源和发展说明它是一种社会意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美为社会生活所决定,也反作用于社会生活,它随社会生活的发展而发展”〔26〕。这之中显然包容着美的社会性因素。我们认为,在吕荧的“美是观念”说中,已初步包容了“美在主观”论、“美在客观”论、“美在主客观统一”论、“美在客观性与社会性的统一”论等几个主要的当代美学派别的美论中的合理性因素,这一点过去很少有人注意到,而且就连他的“美是观念”论,过去也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一开始就被当作“主观唯心论”美学而遭受厄运。

                三、“美是观念”论与“美在和谐”说
            吕荧在论及美感的问题时说道:“辩证唯物论者不仅认为美的意识,美的观念具有社会的历史的内容,而且认为美的感觉,美感或快感也是如此。”〔27〕他还说道:“人是理性加动物,美感是人的感性认识,美的观念是人的理性认识。人对事物的美的认识的基础,就是人的社会生活。美的评价或判断的标准,就是人的生活实践。一切合乎人的生活的概念,对于人的生活有益,能够增进人的生活幸福的事物,人称之曰美。一切不合乎人的生活概念,对于人的生活有害,能够妨害或破坏人的生活幸福的事物,人称之曰丑。”〔28〕这里,吕荧提出了这样几个问题:
            一、美的观念是人的理性认识,而美感是人的感性认识;
            二、不仅美的观念具有社会的历史的内容,而且美感也同样具有社会的历史的内容;
            三、人们称之为美的东西,就是一切合乎人的生活的概念,对于人的生活有益,能够增进人的生活幸福的事物。

            既然美的观念是人的理性认识,按照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原则,理性认识要依赖于感性认识,从感性认识得来,那么,美的观念这一理性认识当然要从美感的感生认识得来,是美感的感性认识的升华。这就发生了一个问题:在美的观念尚未形成之前,哪些感性认识可以被称作美感?这也就是说,既然感性认识先于理性认识,那么属于理性认识的美的观念尚未形成,哪里来的美感?吕荧在论述美感的问题时说:“美感——这种感觉,是外物作用于我们的感官引起的。眼耳口鼻的感官,人皆有之,这些感官的感觉也是人人相同的。因此悦目的美色,悦耳的美音,悦口的美味,悦鼻的美嗅,人人都感到一种快感(或美感),但是人的感觉所知道的只是物的形状、颜色、声音、味道、气味等等,这些形色声味是美还是不美以及美到什么程度,这种美的意义如何,就要通过意识的判断。”〔29〕在人的美的观念形成之前,人的感觉或感性认识还不能称之为美感,对那些使人愉悦的形、色、声、味所产生的使“人人都感到”的“一种快感”,还不能名之为美感,因为当人们还处于感性认识阶段时,美的概念(或观念)尚未产生,而使人产生美感的东西就是人的愉悦感或快感,但人的愉悦感和快感又未必都是美感,只有当美的观念产生之后,才能去判断这些使人产生愉悦感或快感的形色声味哪些是美感,哪些不是美感。这就是说,虽然作为理性认识的美的观念来源于人的属于感性认识的美感,但美感作为一种概念却必须在美的概念(或观念)确定、产生之后才能产生。吕荧关于美与美感的关系的论述显然是一个薄弱之点。但是吕荧指出:“人对事物的美的认识的基础,就是人的社会生活”,这就是说,形成人的美的观念的感性认识的基础,亦即产生美感的基础,就是社会生活。而“一切合乎人的生活概念,对于人的生活有益,能够增进人的生活幸福的事物”,就使人产生美感,就被“人称之曰美”。那么,这种类似车尔尼雪夫斯基的“美是生活”说,即“任何事物,我们在那里面看得见依照我们的理解应当如此的生活,那就是美的;任何东西,凡是显示出生活或使我们想起生活的,那就是美的。”〔30〕这样的关于美的定义,尽管似乎已成经典,而且大致上也并不错,但实际上却仍然显得含混、模糊,并没有把美的本质问题阐释清楚,因为这最多只能被看作是产生美的观念的基础,而不是美的观念本身。

            事实上,吕荧在论述中已提出愉悦感(“悦目的美色,悦耳的美音,悦口的美味,悦鼻的美嗅”)与快感的问题,而且是被当作美感的代名词提出来的。这就是说,愉悦感和快感就是形成属于理性认识的“美的观念”的感性认识阶段,即“美感”的阶段。但是,关于“快感即美感”的说法早在古希腊美学家德谟克利特和柏拉图那里就已引起争论,直至19世纪法国美学家库申和20世纪美国哲学家桑塔耶纳那里也仍持有异议。当然,把美感等同于快感的在美学史上也大有人在,从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到18世纪德国哲学家沃尔夫、意大利美学家缪越陀里等人都是。至于愉悦感,美学史上也有许多人把它与美和美感划等号,但更多的是把和谐的原则看成是美或产生美感的条件。

            什么才是合乎“美的评价或判断的标准”的“生活实践”?什么才是可以“称之曰美”的“合乎人的生活的概念,对于人的生活有益,能够增进人的生活幸福的事物”?或者说,什么才是具体的“依照我们的理解应当如此的生活”以及“显示出生活或使我们想起生活”的事物?我们以为,可以用和谐的概念,作为对社会生活实践进行“美的评价或判继的标准”。

            和谐的概念在美学史上有过各种各样的表述方式。因为和谐主要讲的是一种关系,是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之间的一种多重、复杂的关系,而这种多重、复杂关系之所以能够成为美,就因为在这样的关系之中存在着和谐。我们所以说这种关系是一种多重、复杂的关系,是因为在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的关系之中,还包括着审美主体自身与审美客体自身的各个方面之间的关系。

            在审美主体自身的和谐中,有其自然方面的生理系统(主要是知觉系统)的和谐、心理系统的和谐,以及生理系统(主要是知觉系统)与心理系统之间的和谐;有其思想方面的思想内容(包括知识结构)的和谐、思维方式方法的和谐,以及思想内容与思维方式方法之间的和谐;有人的自然方面与思想方面的关系的和谐;有审美主体作为总体来看,其与环境、社会、历史、宇宙之间的关系的和谐,等等。

            在审美客体自身的和谐中,有其形式方面关系的和谐;有其内容方面的关系的和谐;有其内容与形式之间的关系的和谐;有审美客体作为总体来看,其与环境、社会、历史、宇宙之间的关系的和谐,等等。

            在审美主体总体与审美客体总体的关系之中,审美客体的任何一个方面的和谐(或不和谐)关系,都反映于审美主体,也就是说,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各个方面的和谐或不和谐关系之间,也都发生着直接的关系(和谐的和不和谐),反之,审美主体的任何一个方面的和谐(或不和谐)关系,都接受着审美客体的反映,或说都反映着审美客体,比如说审美主体以生理系统的和谐关系反映审美客体,包括视觉、听觉、触觉、嗅觉等知觉系统以及包括大脑、中枢神经、交感神经等神经系统的和谐配合,还可以以生理系统或神经系统各自的不和谐关系或它们之间的不和谐关系来反映审美客体,如只凭听觉或只凭视觉来感知审美客体的情况,等等。所以,除去审美主体的总体和审美客体的总体之间的和谐(或不谐)的关系之外,审美主体的各个方面和审美客体的各个方面之间,也在发生着错综复杂的、相互重复、相互交叉的和谐的或不和谐的关系,这就构成了人的美感的复杂性,以及最终形成的人的美的观念的复杂性。然而,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之间,任何一个个别方面的关系的和谐,都可能使审美主体方面产生类似舒适、愉悦等等的美感,所以人们时常能够获得某种生理、心理方面的局部满足,这时,人们就感到:“美是容易的”。而要解释清楚,通过综合复杂的美感而得到关于美的感性认识,再由这种关于美的感性认识通过概括、抽象而升华为属于人的理性认识的美的观念,这又是何其困难和复杂,这时,人们又确实感到:“美是难的。”

            在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的错综、复杂的和谐或不和谐关系中,有时审美客体自身方面虽然存在某种不和谐的关系,但其与审美主体之间却可能构成和谐的关系,这时就仍然能够使人产生美感,乃至最终升华为人的美的观念。例如一座雄伟的悬崖峭壁,作为审美客体,它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关系是不和谐的,因为它的形式压倒了它的内容。当一个人站在这座悬崖峭壁之下,这个人作为审美主体,开始对这个审美客体的内容与形式的不和谐也感到了不和谐,因为这座悬崖峭壁被看作了危崖险壁,可能对人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此时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之间的关系是不和谐的,所以审美主体不会产生美感,这时人也不会有什么关于悬崖峭壁的美的观念形成。但一当这个人了解到这座悬崖峭壁十分稳定、十分安全,于是他开始惊叹、赞美这座悬崖峭壁的雄伟、壮观,这时,审美客体的内容与形式之间的不和谐,就可能和审美主体之间形成一种新的和谐的关系,于是,审美主体对审美客体产生了美感。类似这种审美客体由于形式压倒内容所形成的自身的不和谐,而在审美主体理解了它的不和谐只存在于审美客体自身,与审美主体之间不存在功利关系,只存在审美关系,那么人在这类审美客体自身的不和谐与审美主体的和谐关系中,也就产生、形成了美的观念。

            又例如仍然是这座悬崖峭壁,人站在其下观赏它时,忽然看见了其上的巨大的裂缝,发现它可能崩裂、坍塌而危及自己的生命,这时这个人作为审美主体的美感会顿然消失,审美客体自身的不和谐又构成与审美主体之间关系的不和谐。而一当这个人离开这座悬崖峭壁有了相当的距离,譬如到了五百米外的一座山岗上,这时又回望这座峭壁,而这座峭壁正在轰然崩塌,正在崩塌的峭壁作为审美客体,此时与审美主体之间又脱离了利害关系,而只存在着审美关系了,那么这座峭壁崩塌时所发出的震天撼地的轰响,所形成的铺天盖地的气势,所产生的惊心动魄的景象,又使审美客体与审美主体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和谐的关系。这种情况对于当事人来说,他作为审美主体,从无美感,到产生美感,又到美感的消失,再到重新产生美感,都是由于审美客体与审美主体之间的关系变化而形成的,即由不和谐到和谐,又到不和谐,再到和谐。而对于一个非当事人来说,即对于一个远离现场的静观默察的审美主体来说,无论是巍然屹立的悬崖峭壁,还是轰然崩坍的危崖断壁,那种审美客体的自身的不和谐都可以与审美主体之间构成和谐,都可以形成人的雄伟壮观或气势磅礴的美的观念。

            以和谐关系来分析、认识人与社会生活、人与自然现象、人与客观世界,找出美之所在,找出美感的产生和美的观念形成的原因,看来是大有可为的。

            注:
            〔1〕〔4〕〔5〕〔6〕〔7〕〔8〕〔11〕〔12〕〔13〕〔24 〕〔25〕〔26〕〔27〕〔28〕〔29〕《吕荧文学与美学论集》第402、400、436—437、437、488、503—504、495、513、402、436、437、410 、505、509、406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17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661页。
            〔9〕〔10〕〔23 〕蔡仪: 《美学论著初编》, 上海文艺出版社1982年版,第237页、579、593—596页。
            〔14〕〔15〕〔16〕〔22〕《朱光潜美学文集》第3卷,第19、 34—38、71—72、49页。
            〔17〕朱光潜:《文艺心理学》,第7页。
            〔18〕〔19〕〔20〕〔21〕李泽厚:《美学论集》,上海文艺出版社1980年版,第21、25—26、29、63页。
            〔30〕《西方美学家论美和美感》,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第2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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